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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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3月21日)
第 5 條
農業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第一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訂定之依據及實施範圍。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四、會計科目之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五、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六、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八、會計檔案之管理。
九、內部審核之處理。
十、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