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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3月21日)
第 7 條
農業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如屬外幣應折合新臺幣元,會計報告編製單位得為新臺幣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