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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110年06月03日)
第 5-1 條
為協助受影響農產業或事業紓困,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本會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補貼薪資。
二、補貼營運資金、管理費、權利金、租金及其他必要營運支出。
三、其他經本會公告之紓困措施。

前項紓困措施之項目、對象、基準、金額及相關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受補貼之法人、團體,於補貼期間,除因應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外,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本會公告之情事。

有前項所定情事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第一項紓困措施之執行,本會得委託法人、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