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為振興農產業或事業,本會得推動下列措施:
一、加強農產品國內多元行銷,獎勵驗證農產品行銷推廣,辦理國內通路拓展、媒合、行銷宣傳、展售等活動;獎勵供應團膳及慈善團體食材、擴大農產品市場交易;辦理網路購物促銷,鼓勵消費者購買國產農產品。
二、分散及拓展海外市場,辦理拓銷及擴大行銷獎勵。
三、強化產銷經營基礎,補助生產經營及運銷所需之資材、機具或設施、集運、加工、冷藏(凍)、卸售、檢疫、檢驗等相關費用。
四、輔導農產業或事業生產結構調整,補助計畫性生產及產銷調節措施。
五、輔導休閒農業場域優化、體驗與伴手商品開發,辦理休閒農業推廣行銷及獎勵旅遊。
六、補助地方政府、農民(業)團體、公協會、貸款經辦機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農產品市場或相關業者因配合本辦法辦理相關事宜之行政費用。
七、其他經本會公告之振興措施。
前項振興措施之項目、對象、基準、金額及相關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第一項振興措施之執行,本會得委託法人、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