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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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21日)
第 16 條
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應於評鑑完成後三十日內,將認證評鑑之下列資料,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以供查核:
一、驗證機構申請認證資料。
二、評鑑報告。
三、認證審查及決定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