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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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21日)
第 19 條
認證機構應將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驗證業務類別、驗證方式、認證有效期間及其他處置事項等資訊,揭露於認證機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