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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  ( 112年04月19日)
第 9 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農漁民協助措施之執行及前條之考核,本會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學校、法人或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