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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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登記規則
( 88年06月29日)
第 11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無誤後,發給登記證。
發證機關應於發證時,副本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年終時,將各登記農場列冊彙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