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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登記規則  ( 88年06月29日)
第 13 條
登記之農場應於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原證影本,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換證。未辦理換證者,原登記證作廢。

登記證之有效期限,依其經營種類及土地權屬狀況予以核定,最長不得超過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