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二 章 品種權之申請 ( 112年05月17日)
第 13 條
前條品種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單獨以數字表示。
二、與同一或近緣物種下之品種名稱相同或近似。
三、對品種之性狀或育種者之身分有混淆誤認之虞。
四、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