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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二 章 品種權之申請 ( 112年05月17日)
第 18 條
同一品種有二人以上各別提出品種權申請時,以最先提出申請者為準。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時,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品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