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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三 章 品種權 ( 112年05月17日)
第 28 條
品種權共有人未經擁有持分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