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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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四 章 權利維護
( 112年05月17日)
第 3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追蹤檢定具品種權之品種是否仍維持其原有性狀,得要求品種權人提供該品種之足量種苗或其他必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