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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四 章 權利維護 ( 112年05月17日)
第 34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二十條及前條所定之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為之;其委任或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