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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四 章 權利維護 ( 112年05月17日)
第 3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品種權當然消滅:
一、品種權期滿時,自期滿之次日起消滅。
二、品種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送達中央主管機關之日起;書面表示記載特定之日者,自該特定日起消滅。
三、品種權人逾補繳年費期限仍不繳費時,品種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消滅。

品種權人死亡而無人主張其為繼承人時,其品種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