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17日)
第 4 條
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指為生產農產品而栽培之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多細胞藻類及其他栽培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