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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五 章 種苗管理 ( 112年05月17日)
第 44 條
經營種苗業者,非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發給種苗業登記證,不得營業。

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其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