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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五 章 種苗管理 ( 112年05月17日)
第 47 條
種苗業者於核准登記後滿一年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滿一年而無正當理由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