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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五 章 種苗管理 ( 112年05月17日)
第 48 條
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十年,期滿後需繼續營業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原登記證申請換發。屆期未辦理或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登記證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