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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五 章 種苗管理 ( 112年05月17日)
第 50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種苗業者應具備之條件及設備標準,銷售種苗之標示事項,種苗業者不得拒絕、規避、妨礙;檢查結果不符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條件及標準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

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