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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五 章 種苗管理 ( 112年05月17日)
第 53 條
輸入之種苗,不得移作非輸入原因之用途。

中央主管機關為避免輸入之種苗移作非輸入原因之用途,得令進口人先為藥劑等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