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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05月17日)
第 5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許可辦法之強制規定,而輸入或輸出。
二、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
三、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規定,而進行田間試驗。

前項非法輸入、輸出、推廣、銷售或田間試驗之植物,得沒入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