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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17日)
第 6 條
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得讓與或繼承。

品種權由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者,應敘明育種者姓名,並附具受讓或繼承之證件。

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之讓與或繼承,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