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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05月17日)
第 60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但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所定之罰鍰,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