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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 94年06月29日)
第 5 條
經營基因轉殖植物種苗之繁殖、輸出入或銷售之種苗業者,應向釋出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營業項目登錄。

前項種苗業者應有專責管理人員並採取相關管理措施,避免與非基因轉殖植物混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