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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  ( 94年06月29日)
第 9 條
審議委員會審議品種性狀時,申請品種權之品種如有下列情形,得採用申請人所檢附之性狀檢定報告書進行書面審查:
一、已於國外獲得品種權之品種。
二、由政府機關出資育成之品種。

前項申請人所提供之性狀檢定報告書,審議委員會如認為無法判定其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指定之檢定機構重新進行性狀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