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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 109年01月06日)
第 11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品種來源為國外育成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檢附外國申請案號檢索資料或審查結果資料;屆期未提供時,依現有資料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