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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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 109年01月06日)
第 12 條
申請品種權主張優先權者,其申請書之記載事項或證明文件不完備,經通知補正時,該補正部分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以原申請日為申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