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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 109年01月06日)
第 14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品種權授權他人實施,應由品種權人或被授權人以書面,並檢附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應載明授權地域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