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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 109年01月06日)
第 2 條
依本法所為品種權之各項申請及種苗業登記之申請,應向主管機關以我國文字書面提出。

前項申請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係外文者,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我國文字譯本或節譯本。

各項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編譯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植物名稱應附註學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