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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 109年01月06日)
第 21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登記種苗業者異動資料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並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之登記及變更登記資料彙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