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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 109年01月06日)
第 23 條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發給之品種權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品種權人姓名或名稱。
二、植物種類、學名及品種名稱。
三、權利期間。
四、品種權為共有時,各共有人之持分。
五、證書號碼。
六、發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