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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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管理規則
( 103年12月15日)
第 2 條
糧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糧商登記後,始得營業。
前項設立登記及其他處理事項,主管機關得授權其所屬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當地分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