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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管理規則  ( 103年12月15日)
第 4 條
申請糧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登記,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登記費,向糧商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當地分署提出申請:
一、經營組織:
(一)獨資或合夥: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附合夥人身分證影本及合夥契約副本或影本。
(二)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三)合作社及農會:主管機關核准成立、許可或變更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二、業務內容:
(一)經營加工業務者: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經營倉儲業務者: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
(三)經營輸出、輸入業務者: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