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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  ( 108年07月17日)
第 10 條
經營糧食業務,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糧商登記後,始得為之。

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每日庫存在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以下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糧商登記之申請文件與程序、營業之項目與限制、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程序與期限、廢止登記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