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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0年09月26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糧食產銷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糧食需要量。
二、糧食生產目標。
三、公糧收撥數。
四、糧食輸入、輸出數量。
五、糧食安全存量。
六、相關配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