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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 四 章 販賣 ( 91年06月19日)
第 18 條
肥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
一、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
二、來源不明者。
三、未依本法之規定包裝、標示者。
四、品質不良者。

前項第四款所稱品質不良,指不符合登記成分或依第四條所訂定公告之規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