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肥料管理法   第 六 章 罰則 ( 91年06月19日)
第 27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或輸入而不從者,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