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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 六 章 罰則 ( 91年06月19日)
第 2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載明「樣品」字樣或將樣品販賣或贈與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標示不明、標示不全、標示不實或未標示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肥料,經通知限期處理而未處理者,得沒入之。

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或停止廣告、宣傳而不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