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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 二 章 登記 ( 91年06月19日)
第 6 條
製造、輸入專供研究、試驗或辦理登記用之肥料樣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

前項肥料樣品之包裝、容器上,應載明「樣品」字樣,並不得販賣或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