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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查驗辦法  ( 99年07月29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於接獲送驗肥料之檢驗報告十日內,將結果通知肥料業者;肥料業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接到通知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就留存之樣品辦理複驗,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驗費用,由肥料業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