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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標示辦法  ( 103年12月10日)
第 8 條
包裝糧食應以公制標示內容物淨重,並得標示誤差值。

前項淨重之容許負誤差範圍,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二九二四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