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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田間試驗機構設置之申請及審查 ( 103年03月05日)
第 16 條
田間試驗機構應設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審議田間試驗計畫及相關事項並執行第三十一條之緊急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