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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第 一 節 田間試驗之申請 ( 103年03月05日)
第 17 條
基因轉殖植物之育種者或經其授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許可為田間試驗。

前項申請,應提出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試驗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