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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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第 一 節 田間試驗之申請
( 103年03月05日)
第 20 條
為因應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期間可能之緊急危害及其安全管理,申請許可為田間試驗之同時,應將該基因轉殖植物品種檢測所需之篩選標誌、相關方法及必要之檢測材料等資料提交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人所提之資料涉及營業秘密部分,應予保密。
未依前項規定提交者,中央主管機關對田間試驗之申請案,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