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第 四 節 執行與監測
( 103年03月05日)
第 30 條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期間,審議委員會得不定期實地瞭解執行情形,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修正試驗內容或延長試驗期限。
前項經審議委員會議決變更田間試驗內容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修正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