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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第 四 節 執行與監測 ( 103年03月05日)
第 33 條
為基因轉殖植物之安全管理,及對釋出之基因轉殖植物做長期觀察與監測,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具檢測條件及能力之機構進行基因轉殖植物之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