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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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3月05日)
第 6 條
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任期二年;其成員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各一人。
三、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生物技術、作物育種、生物多樣性、植物保護或其他相關領域之專家四人至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