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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  ( 109年12月15日)
第 4 條
農業動力用電,除水產養殖用電外,按每月用電負載率計算減免基本電費,其計收方式如下:
一、用電負載率為零者,基本電費免收。
二、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五十。
三、用電負載率超過百分之二十未滿百分之四十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三十。
四、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四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六十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十。
五、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五。
六、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基本電費全額計收。

前項用電負載率,以公用售電業每月固定抄表日抄得之用電度數除以該用電月份時數及當月份最高用電需量(十五分鐘平均值)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