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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  ( 109年12月15日)
第 6 條
農業動力用電用戶擅自變更用電用途者,除依電業法、公用售電業電價表及營業規章處理外,並自變更用電用途當月起至該會計年度終了日止,停止其農業動力用電電費之減免。